中華民國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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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停留時間: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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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 期: 10年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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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備資料: 
 中華民國身份證正本 : 十四歲以上一定要身份證戶口名簿/戶籍謄本(正本) :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 父母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 : 未滿十八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,如果父母離婚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註明監護人) 有效護照正本: (首次申請護照者,需做人別確認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) 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,實體照片1張(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.2公分至3.6公分,重點:不可露齒.不可粗框眼鏡.須露眉毛及耳朵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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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辦單位: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樓 電話:02-2343-2807 傳真:02-2343-2819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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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(新台幣): 1600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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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容: ※送件工作天:12天 
 注意事項:
 
 1.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
 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護照。
 2.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
 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
 文 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
 3.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註:委任旅行社代辦護照申請,申請人本人(或法定代理人)須親自填妥委任書, 本人親辦:D式委任書 非本人親辦 (需加附雙方關係證明):E式委任書 代理人可為親屬三親等內(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)、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公司、 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(受委任人須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、或雙方工作識別證、 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、學生證或政府立案團體證明 文件等正、影本,以及委任人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),始得代為申請。 



